解析:
在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内并未涉及到向他人索取合法债务之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当债权人采取某些方式进行债务追偿时,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然而,若经过相关部门的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之后,该人仍坚持实施上述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者,则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