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大意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其行为严重者,将有可能面临着逮捕之风险。
然而,倘若此类人士并未触犯上述提及的规定,那么检察机关将无法对此类人员进行逮捕。在此需强调的是,作为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其次,当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者,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