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允许取保候审之后,被取保候审者有权利前往外地。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行动也并非完全自由,仍然受到法律规定的种种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决定机关以及执行机关的许可后,才能够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具体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那么他们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他们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
再次,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