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自执行取保候审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取保候审这一术语源于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一种刑事强制性的保证程序。它主要指的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那些尚未遭受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需要实施强制性措施进行变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预防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是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