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取保候审的期限虽然可依法进行延长,但最高期限至多不可超过十二个月。何谓“取保候审”?简而言之,即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对于尚未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其逃避法律的制裁与审判,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以确保嫌疑人能在接到传唤时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值得一提的是,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可超出十二个月。换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内,侦察、起诉以及审判等司法程序不得被中止。
如若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生效或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对其的管制并及时向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