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当审理针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与抗诉案件时,其应当根据以下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首先,若原判决认定事实准确无误并合理运用了相关法律,同时量刑恰当适度,那么就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以维护原有的判决结果。
其次,如果原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并无错误,然而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偏差,亦或是量刑不够公正的话,那么应当予以改判。
再次,如果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不清或证据不足的问题,那么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可以进行相应的改判。
最后,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第三种情况将案件发回重审,并且在作出判决之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而不能再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样地,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非出现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下,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