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中,存在两种情形可能导致当事人得以无罪释放:
首先,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若公安机关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但并未找到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人员有罪行,则可以决定不再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此时,涉案人员便可在一年内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顺利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而无需承担进一步的刑事责任,也不会因此留下任何不良的前科纪录,对于自身以及子女未来的政治审核均不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其次,如果涉案人员成功获得取保候审,且公安机关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然而经由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案件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但情节较为轻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情况下,法律程序即告终止,涉案人员亦可如同上述第一种情况一样,避免产生额外的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