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之后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核批准逮捕所需的七日内,总共为三十七日。
如若人还未在这三十七日内释放出来,便基本可以确认已经由检察机关予以批准逮捕。正常情况下,公安局会在拘留当事人满三十天之时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其对是否应予批准逮捕进行审查,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此程序。若公安局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当事人具备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亦或是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本案证据存在极大可能性不足,那么公安局有权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