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判定犯有实刑者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行为措施,其主要内容为司法部门要求罪行嫌疑犯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需要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此确保其在接受侦查期间不会逃离或干扰调查工作,并且随时听从召唤。
然而,当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实刑之后,他们已经正式步入执行阶段,因此已经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