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信用卡拖欠款项超过10,000元且存在恶意透支行为,即构成金融欺诈罪。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授信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实施两次催收后长达3个月之久仍然未能如期还款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其涉及金额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若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透支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者,可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