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法予以办理。
第一点在于,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治安处罚则是行政法领域内的一种惩罚手段,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
第二点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其取保候审的待遇:
首先,这些人可能会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者在独立应用附加刑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承担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责任,并且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过度危害的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