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释人员重新入狱的通知形式,既可通过书面形式依法发放通知书,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告知。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实施保释措施的情况下,当案件被移交至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时,若仍需继续保持保释状态,或者需要对保释方式或强制措施进行调整,则受理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执行机关以及移送案件的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
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