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如果当事人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合法权利,那么他/她有权离开原住址前往外地活动,但需要获得执行机构明确的许可方能成行。取保候审制度源于刑事诉讼实践中的实际需求,即侦控、检察以及审判等司法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于尚未被正式拘禁的被告人口头或书面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作证,这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的规定。因此,尽管取保候审赋予了当事人离开原住址的权利,但他们仍然需要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许可才能前往外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