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予批捕的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结案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公安机关接收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2、若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如果认为存在错误,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但在此过程中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拘留者本身并未涉及任何犯罪行为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可能仅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无逮捕必要性;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需的证据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
总的来说,不予批捕的取保候审的结案方式通常为撤案。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原因可能是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尚不能充分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若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始终无法达到批捕标准,便须依照相关规定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