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患有重大疾病同时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的情况,可逐步推行取保候审制度。此外,以下四种情况也将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具有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其次是因可能被判处罚金而采取取保候审,以防止社会安全隐患等问题;再次是明确患有严重疾病、自身生活无法自理、妊娠期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样适合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以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完结的特殊情况下,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引入取保候审措施。在现实操作中,采取取保候审程序将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