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并仅将房产权属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另行作出特别约定,否则应当被视为仅仅是对其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此种情形下,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况下,房产权属却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出当时父母出资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声明,以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达了向子女配偶进行赠与的意愿,否则通常应当被认定为是向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