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绑架、恐吓及抢劫行为且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者,其行为之严重性堪称恶劣,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若犯罪分子以勒索财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控制,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律责任;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对于犯有前述罪行的罪犯,若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之人,或者故意对被绑架之人施加伤害,导致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则应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并且还要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