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盗窃罪方面的法庭辩论结束之后,相关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如数上缴相应的罚款金额。若在此时面临着经济难题,无法支付罚款,那么法庭将会进行详尽调查,看看是否存在其他类型的财产,以备执行之用,倘若确无现款,法庭会暂时让其缓期缴纳。
然而,无论何时,只要法庭发现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便有权随时采取行动,对其进行追缴。罚款应在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批次地缴纳完毕。逾期未缴纳者,将由法庭强制执行。对于那些无法全额缴纳罚款的情况,法庭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均有权随时进行追缴。
若因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缴纳罚款确实存在困难,经过法庭的慎重考虑和裁决,可以允许其延期缴纳、适当减少或完全豁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