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各类司法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司法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鉴定结论与再度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这通常是由于初始鉴定时所使用的检材与再度鉴定时所采用的检材存在差异,或者鉴定方法在两次鉴定过程中的运用有所区别,甚至可能是鉴定专家对于同一问题的理解和认知存在分歧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严谨的质证机制来确定究竟哪一份鉴定意见更为准确可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委托方应对检材的真实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双方就鉴定意见产生争议,我们强烈建议在进行鉴定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并认可检材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