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且需接受刑事拘留的人员的拘留时间为14日,然而在某些较为复杂、存在诸多疑点的案件中,己经设置了可将最长拘留期限延长至37天的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的人员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