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坚决恪守并认真执行本公司及属地派出所所制定的各项严谨规章制度与管理条例,始终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注重职业风范与形象塑造,展现出规范化的执法态度,严禁有任何任意妄为、我行我素之举;要增强主动性,积极配合公安干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在进行岗位交接时,务必提前十分钟到达现场,将个人装备、被监控对象数量、所保管的物品以及尚未完成的工作事项等信息清晰明确地进行交接,避免出现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以保证在岗人员的充足与稳定。
3、在对被监控对象进行登记时,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明了且内容详尽;对于所监管的物品接收与归还过程中,必须要求被监控对象亲自签名确认,严禁代签或代领行为,以防止冒领、误领现象发生,同时也方便日后的查询与追溯;务必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4、未经上级领导或案件办理民警的许可,严禁为被监控对象或他人订购外卖食品、各类饮用水、香烟、药品等物品,如确需购买,可根据实际情况前往派出所内部食堂进行打包;严禁被监控对象擅自交谈或串供、吸烟、躺卧休息;严禁被监控对象私自拨打电话,更不能容许值班人员向被监控对象提供通讯设备,甚至泄露相关情报;要时刻关注被监控对象的手部动作、眼神变化以及其他异常举动,将潜在风险控制在源头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