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税法机构对被冻结银行账户期限的判定,主要依据税法机构所出具的通知书所揭示的具体情况。当税法机构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正式通告暂停支付相关纳税人资金时,其应冻结的金额必须同应缴纳的应纳税款数额相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