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成为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同谋且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情节恶劣的主要参与者;
2.实施了针对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
3.流离失所地进行盗窃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4.曾因盗窃行为被判过有期徒刑,再次参与盗窃者;
5.因盗窃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异常或者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
6.对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实施盗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盗窃生产资料,从而严重扰乱生产秩序等情形。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方式,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基于主观故意条件下才能判定构成盗窃罪。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明确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合法拥有的财物。如果误以为是自己所有或者占有,而将其取回的,则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适当增加刑罚量,以此来确定基准刑。对于多次盗窃,且数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的,应当以盗窃数额作为量刑起点,而盗窃次数则可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若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则应以盗窃次数作为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则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