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刑事拘留问题,是不存在行政复议的程序选择的。在行政复议的具体范畴内,包含了针对行政机构所做出的诸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时扣留或吊销相应许可证件、暂时扣留或吊销相应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引发的不满情绪以及异议主张。
另外,也涵盖了对于行政机构就相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各类证书的变更决议、中止决策及撤销方案等所做出的决定产生的不满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