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立案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行为人必须对至少三名以上的目标提供过相应的协助;
其次,其在支付结算环节的金额需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再次,若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为相关项目提供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支持;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已经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也将构成此罪。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那么同样会被认定为此罪。
同时,如果行为人所协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也是构成此罪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都可以作为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