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存在着后续加刑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在审判后若发现犯罪者有未能查获的新的犯罪事实或之前未曾裁决的漏罪,应将这些新发现的罪行与先前的判决进行合并处理,从而导致刑期的相应增加。
依据法律条款,当案件宣判后且刑罚执行完成前,如发现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审判前还有其他尚未被审判的罪行,那么对于新发现的罪行应另行做出判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上,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
其次,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
再次,从侵害的客体来看,该罪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需要实施的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并且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具体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