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进行审查,若决定需要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第三日内提出请求,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2.拘留期限总计不得超出37天;而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度延长,从一日至四日不等;这意味着在普通情形下,公安机关有权对嫌疑人士实施为期3天的刑事拘留,但在特定情形下,拘留时间可延长至1至4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罪犯,拘留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归还赃款或将资金存放在公安局,那么他们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将会大大提高。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时,他们必须在七天内给出是否同意的明确回复。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束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需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底记录。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拘留后,并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然而,判决结果却会留下案底。
此外,即便没有经过判决便被拘留,也会有相应的拘留证明与释放证明被计入个人档案之中。由于取保候审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此阶段尚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因此暂时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