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嘱指定残障监护人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 核心提示
1:指定多位监护人,顺序监护
为安全起见,为了防止监护人先去世,或者监护人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遗嘱人可以指定多位监护人。如果第一位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侵害子女的情况,则可以由其他监护人顺序担任。这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本书在后面会专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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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不要与监护人签署合同,给不给报酬?
监护人不一定可以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
在某些情况下,和监护人签订协议,并且支付监护费用,是值得提倡的。
一般来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是有感情因素基础的,这种感情因素可能由于血缘,或者姻亲的关系,也可能由于与遗嘱人的信任关系,这种感情因素是指定监护的基础,往往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的托付,是一种使命,监护人往往没有要求报酬的想法。从传统的思维出发,监护人会认为这时候谈钱是很伤感情的,甚至认为是对自己人格的一种损害。应当说,如果监护人失去了这种使命感,监护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但是,从制度上考虑,从理性的思维出发,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可以推托的,例如父母对子女。但是指定监护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如果只是凭一时的义气,或者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他们是有反悔的可能的,这将置监护人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同时,如果指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指定监护人进行处罚的,只能要求他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但这也缺乏约束机制,增加了监护人违法的风险。
因此,对非法定监护人进行指定的,我们建议遗嘱人可以考虑与其签署监护协议,或者委托遗嘱执行人、亲属会议或者居委会等自治组织与其签署监护协议,明确监护职责,明确监护报酬,并且规定处罚方法,使监护人的责权利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