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滥用职权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三名及以上人员重伤并承担了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时,需对此类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处罚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等。对于此类严重违法行为,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与此同时,由于其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了损害,因此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用以补偿受害者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此外,如果该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例如酒后驾车,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导致其驾驶证被吊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