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需要回避。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审判人员、鉴定人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被告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在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七十条规定,证人对可能致使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事项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需要回避。
在证人证言的效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指出,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尽管如此,证人证言并不因身份而无效,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需要在其亲属出庭作证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