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掩盖、隐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带来的非法获益及这些收益的主要来源与实质特性,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一旦发生,将会被没收上述犯罪中获得的实际利益及其衍生收益,同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罚金的惩罚;如果情节严重,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
(2)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行为;
(3)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
(4)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
(5)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对于单位犯下前述罪行的情况,将对该单位施加罚款的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