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认定时,我们需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有了诸如匕首、刮刀等属于治安管制范畴内的刀具以及枪支、铁棍、木棒等能够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的武器装备。在这里,我们将这些武器装备统称为“凶器”。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凶器可划分为两类:
其一为性质上的凶器;
其二则为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特指那些在本质属性上主要被设计用来杀伤人命的武器装备,例如枪支、管制刀具等;而用法上的凶器,是依据特定的使用方式来定义的,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该武器装备具备了杀伤他人的可能性,便可被视为用法上的凶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