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制度所规定的保证金起始额度为人民币1000元整。
2、在决定是否对特定对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决策机构需全面、深入地评估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社会危害程度、涉案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其自身的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后,方可确定最终的保证金金额。
3、所有涉及到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与管理的工作皆应由县级(及以上层级)实施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并统一进行规范操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