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将有权对其采取羁押措施。当负责执行此项任务的公安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者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已经向保证金交付义务责任人缴纳了保证金却未遵守相应的规定,应当及时没收其中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惩罚,然后通过区分具体情节和情况,要求违法当事人书写悔过书以示诚意,提醒他们重新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担保人,甚至于考虑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或者进行逮捕。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违法当事人实施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先对其进行拘留,再进行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