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方人员,须严格遵循法院的指示参与法庭审理过程。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性措施之一,其赋予嫌疑人和被告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的短暂时间内可以处于自由状态,但是在此期间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所有要求被告随时接受传唤的情况。因此,当已接收到开始审理案件的正式通知时,被告方应严格按照通知的指定时间准时出席庭审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