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便可申请取保候审。在具有以下任一情形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罚金、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者;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者;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