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取保候审之后再度被实施拘留措施,最长拘留期限通常为十四日;而针对流窜犯罪、屡次作案以及有组织犯罪等重大嫌疑人而言,最长拘留期限则可达三十七日之久。此处所述的拘留,特指刑事拘留,具体含义为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直接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遇法定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处理时,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逃脱,而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