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办理完毕后,若获准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者应回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接受监管。在此期间,警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地点要求被取保候审者与他们面谈。除此之外,负责该案件的执法机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传唤,若传唤对象接到传唤指令后三次无合理理由且未前往指定处所,则可能面临逮捕的风险。对于身处异地并已获得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而言,办案警员需将案件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在取保候审获得批准后,通常会设定一段取保期限。要求被取保候审者前往公安机关报备,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能及时通知到当事人。当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时,应立即转交至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