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抢劫罪的立案程序,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严格的时限要求。公安部门在接收到此类案件报告之后,将会进行深入的调查与分析,如果经审核确认此事件存在严重的犯罪行为,且罪责应由相关人员承担,并且此案件也在公安部门的独家权限范围内,那么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该案件便可以正式立案。
然而,若公安机关认为并无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相当轻微,无需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此类案件中存在其他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方可决定不予立案。对于已经有人提出控诉的案件,若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必须制作相应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其送达给控告人。在决定不予立案之后,若又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或者发现原来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