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国家公职人员同样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当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勾结、接受他人馈赠财产时,依据他们各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量刑:
(1)若非国家公职人员是借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反之,如果是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就应当以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3)如果他们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就应该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刑事责任,如果无法明确区分主从犯关系,也可将其视为受贿罪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