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强制猥亵罪的案件中,作为原告方的受害者并无必要亲身至法庭进行作证。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若被害人由于生活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亲自参与庭审,其陈述意愿亦可通过侦查机关所制作的相关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予以体现。
然而,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让被害人亲自出庭以提供更为直接和全面的证据支持,则有权依法通知被害人出席庭审。因此,是否亲自出庭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根据具体案情的需求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