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理论上,绑架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并非结果加重犯,实际上应理解为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种犯罪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具体来讲,绑架罪本身并未设定结果加重犯,若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则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对被告人较为不利的绑架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定罪量刑。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行为的同时,又引发了其犯罪意图以外的更为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