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我国刑法典中,盗窃罪犯罪中止特指盗窃者在实行盗窃行为过程中,出于自身意愿主动放弃继续实施此种行为,或者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成功避免了盗窃结果的进一步产生和恶化。
2.对于已经中止犯罪的罪犯,若其并未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则应免于刑事处罚;反之,若其已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则应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盗窃罪的具体案情,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动投案自首的行为,是否有真诚的认罪悔过态度,以及是否积极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亦有可能对其予以适当的减刑处理。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乃是构成盗窃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同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同样是判定罪名成立与否的重要依据。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能够反映出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4.行为人只需使得财物脱离原所有人的掌控,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可视为犯罪既遂。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如何处置、下落何处,无论是据为己有、赠与他人、交予集体,还是予以毁弃,抑或是被他人非法占有,都无法改变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因此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