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犯罪的侵害客体主要在于对非法所得以及相应的收益采用各类手段加以遮掩、掩盖其真正的来源与性质,使得这些资产貌似具备合法性。这些行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转账或者转移资金的方式,模糊了财产的合法来源。
2.购置或投资房地产、证券、商业实体或其他高价值的资产。
3.通过设立虚假的公司或账户,以掩藏资金的流动路径。
4.利用非法所得进行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活动,以此消耗掉这部分资金。
5.将非法财产转化为其他形式,例如货币兑换、珠宝购买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