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看守所接收并关押的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执行拘留行动时,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自拘留之日起,应该立即将被拘留者移送到看守所进行拘役,原则上最迟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有无法通知或者涉嫌严重的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妨碍到侦查工作的进行,否则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必须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当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之后,也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