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该问题需依具体情況而定。盗窃行為既可能構成刑事案件,亦可能構成行政治安案件。一個發生在私家庭院或車輛等場所的盜竊行為,若達到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質量大級別或多次進行此類行為,則將被視作刑事案件。
2、對於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搶奪公眾財物的犯罪者,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若存在任何一種特定情況,例如:入室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行動、搶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多次行動或搶奪金額龐大、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假扮警察或士兵進行搶劫、持有槍支進行搶劫、搶奪軍事物資或在緊急情況下搶奪救援物資等,則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科罰金或沒收其財產。此外,對於盜竊公眾財物,且金額達到一定程度,或者經常進行盜竊、入室盜竊、帶著武器盜竊、扒竊等行為的犯罪者,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並處罰金;若金額巨大或存在其他嚴重情況,則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若金額特別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況,則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科罰金或沒收其財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