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不属于中国刑法体系之中的独特色罪名,而仅仅是在抢劫罪范畴下用以描绘犯罪情节的一个表述方式。在判处团伙抢劫时,衡量的应是全体成员累积的抢劫金额,而非各自所实际获取的财产数量。
此外,对于团伙抢劫的裁量标准可以参照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相关判罚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团伙抢劫通常指的是由多名罪犯协同完成的抢劫行为,首要任务是辨别主要的被告人与次要的被告人,随后便可依据各个罪犯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扮演角色给予适当的刑罚待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