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法律程序中,若犯罪者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其涉案的罪责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立即改变其所适用的强制措施为逮捕。
依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存在充足证据证明属于罪犯身份、且可能判处徒刑及以上刑期的嫌犯与被告人们,即使已经执行了取保候审措施,但如果仍无法有效防止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那么就必须对其实施逮捕:
首先,他们可能会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其次,他们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
再次,他们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进行串供活动;
此外,他们还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最后,他们可能会试图自杀或者逃离司法监管。在批准或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时,应当将其涉及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评估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或者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都应当依法对其实施逮捕。而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