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在所谓“零口供”(指被告方否认所有关于犯罪行为的证词)的情形下,重要的是存在足够且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受贿的事实。但是,只要现有的证据链已经能够充分展示具有足够的确凿性和完整性的案情,那么即便被告不承认自己的涉案行为,也依然可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理。这其中判断证据可靠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譬如说,倘若能够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银行转账记录以及电子邮件通信等多种形式的客观证据,构建起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从而使得案件的真实情况得以排除合理的怀疑,那么法院便可以根据这些确凿的证据来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了受贿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