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个人受贿的刑事立案标准,具体情形如下:如个人受贿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五千元,则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若个人受贿金额不足五千元,然而由于该行为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害者,亦须被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对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故意刁难、胁迫手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及强行索取钱财的举动均需依法处理。
2、何谓“受贿罪”呢?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从而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由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仅有故意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方能构成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则无法构成本罪。例如,若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人谋求利益,却并无受贿意图,而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对此毫不知情,此时便不能以受贿罪论处。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公职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法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拟制的国家公职人员,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